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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號

違反銀行法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許錦印朱瑞娟劉興浪高玉舜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23號

抗告人
黃良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年12月9日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106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防阻被告擅自前往我國司法權未及之境,俾保全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被告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仍有行動自由,亦不影響其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輕微,故從一般、客觀角度觀之,苟以各項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判斷之基礎,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重大,具有逃匿、規避偵審程序及刑罰執行之虞者即足。且是否採行限制出境、出海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事實審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訴訟程序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其裁量職權之行使苟無濫用權限之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良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科處有期徒刑7年2月,其犯罪嫌疑重大,且面臨之刑責非輕,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 款所定之事由,經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抗告人居住與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因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10年12月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案審理歷時逾7 年,抗告人每次出境前,均主動陳報繫屬法院,並按時歸國,迄今未曾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遲到之紀錄,堪認抗告人縱屬犯罪嫌疑重大,仍無逃亡或藏匿之動機或可能,自不構成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又抗告人經營之公司係從事國內外進口銷貨業務,抗告人有出境進行貿易行為或雙邊合作之需求,應得以具保替代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原裁定未考量上情,且未予抗告人或其辯護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遽為限制抗告人出境、出海之處分,自有違背法令之處。

四、本件原裁定以目前抗告人所涉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度,且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可預期其有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確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審酌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法逕行為限制出境、出海8 月之處分,業已詳述認定之依據及理由。揆諸上揭說明,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所為裁量亦無逾越比例原則或有恣意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至抗告人縱於審理期間,每次出境前均主動向繫屬法院陳報,並按時歸國,復遵期到庭接受審判而無逃亡情事,亦無從執此悉認其嗣後即無逃匿規避訴訟程序進行或刑罰執行之可能。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6 明定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區分為逕行限制出境、出海(獨立型限制出境),及替代羈押處分之限制出境、出海(羈押替代型限制出境)兩種類型。前者,考量限制出境、出海如果事先通知被告,反而洩漏先機導致其逃匿,致國家刑罰權無法實現,故於初次處分時,得由檢察官或法官於必要時逕行為之,祇有在審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情形,因可事前審查,且不具急迫性,適度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陳述權,以避免偏斷,並符正當法律程序(同法第93條之3第4項)。後者,既為羈押之替代處分,為保障被告憲法第16條所賦與之訴訟防禦權,則必須先經由法官訊問程序,始符法制。原審係依同法第93條之2第1項對抗告人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屬獨立型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非屬同法第93條之6 所規定替代羈押處分之限制出境、出海,自無以具保代替限制出境、出海之餘地;且屬初次處分,縱於裁定前未予抗告人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無違法可言。

五、依上所述,抗告意旨無非置原裁定之說明於不顧,徒憑己見,就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何 信 慶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限制出境出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