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吳信銘梁宏哲沈揚仁吳秋宏蔡廣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抗告人
鍾明甄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7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關於上訴期間之計算,倘當事人係以郵遞方式提出上訴書狀者,自應以該書狀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再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鍾明甄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1年2月9 日向抗告人住所即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2送達判決正本,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正大華廈管理室陳彩風收受,有原審送達證書可憑,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期間,應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20日,且因上訴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其上訴期間至111年3月1 日(星期二,非例假日或休息日),即已屆滿。詎上訴人遲至111年3月2 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有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收狀章戳所示日期可憑,顯已逾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且無從命為補正,其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等旨。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於110年2月9 日收受原判決之正本,惟已於同年月25日郵寄刑事聲明上訴狀,而確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云云,仍係就原裁定已為說明之事項,任憑己意,執詞爭辯,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另指其有非過失所致(逾期),應准予回復原狀之情事云云,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第68條之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提起上訴,並非本院抗告審所應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蔡 廣 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