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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80號

竊盜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英勇楊智勝吳冠霆邱忠義洪兆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非字第80號

上訴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陳俊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第一審確定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1939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參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109年度台非字第121號參照)二、本件原裁定以受刑人陳俊銘所犯如裁定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3 罪,經先後判決確定,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固非無見。惟查本案受刑人上開如裁定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於110年8月間聲請裁定定執行刑,於同年月23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嘉義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書附卷可稽。嗣因受刑人陳俊銘再次向嘉義地檢聲請數罪定刑,嘉義地檢未及發覺再對上開案件於111 年3月9日聲請定刑裁定,而嘉義地院復未察覺重覆聲請情形,而對後案聲請定執行刑,嘉義地院再於111年3月22目以111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違反一事不再理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本件後案裁定既已確定,不利於受刑人,爰檢卷及證物提起非常上訴。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等語。

貳、本院按:

一、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其確定裁定違背法令者,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再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二、被告即受刑人陳俊銘前因犯竊盜3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嘉義地檢先於民國110年8月間聲請裁定定執行刑(下稱前案),於同年月23日經嘉義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因被告向嘉義地檢聲請數罪定刑,嘉義地檢未及發覺再對前案之3 罪重複聲請定執行刑(下稱後案),原審未察,於後案所聲請定刑之3 竊盜罪並未有部分犯罪,因前開例外之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下,逕依檢察官聲請之後案,再於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首揭說明,原裁定就後案已定執行刑確定之3 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洪 兆 隆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8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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