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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錦樑吳淑惠錢建榮吳冠霆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

上訴人
陳韋勝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9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2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 項、第395條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陳韋勝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理由,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可按,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判決前仍未補提理由書狀,自非合法。是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蔡 彩 貞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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