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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45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蔡彩貞梁宏哲莊松泉周盈文林庚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845號

上訴人
蔡佳汶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68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蔡佳汶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殺人未遂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處有期徒刑4年6月,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三、原判決已說明係依憑上訴人坦承持扣案鐮刀揮砍告訴人高大鈞之不利於己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證、證人即告訴人女友趙云瑈、及印尼籍看護CHOIRIYAH 等之證詞、第一審勘驗現場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單、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照片、病歷資料、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扣案沾有告訴人血跡之鐮刀、剪刀各1 把等證據資料,相互印證、斟酌取捨,而認定上訴人確先持鐮刀揮砍告訴人背部,再持剪刀近距離插入告訴人之右胸,致告訴人受有左臉頰撕裂傷2 處、右胸壁撕裂傷、右肩胛撕裂傷及右胸壁穿刺傷合併右胸創傷性氣血胸等傷勢等情;而人體之胸部包覆心臟、肺臟等重要臟器,復有主要動脈經過,上訴人於近距離之扭打過程中,持預備之尖銳剪刀,猛力刺入告訴人右胸之人體要害部位,足徵其有殺害告訴人之不確定殺人故意;參以上訴人與告訴人間前已有芥蒂,縱如上訴人所辯雙方並無深仇大恨,亦不足執以遽認上訴人僅具傷害故意而無殺人犯意,因認上訴人確有殺人未遂犯行,上訴人否認有殺害告訴人之犯意云云,及卷內其他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如何不能採納各等旨,俱於理由內逐一予以闡述、指駁甚詳。所為論斷,俱有卷存事證足憑,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自無違法可言。

四、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雖著手於殺人犯行之實行,惟未發生死亡結果,故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經囑託新光醫院對上訴人行為時精神狀態鑑定結果,認上訴人為本案犯行時,因適應上之障礙,長期混用、濫用安眠藥物並吸食甲基安非他命,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因而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遞減其刑;復載敘本件科刑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以鐮刀攻擊告訴人,再持剪刀近距離猛力插刺其右胸,造成傷勢非輕,一度命危,雖終能倖免於難,然已切除部分肺葉,身心所受之傷害程度不言可喻,所為亦危及社會治安,然上訴人始終虛詞否認犯罪,復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上訴人自陳國中肄業、先前從事水電工、月入約新臺幣4 萬元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核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輕重標準之具體事由,而為量刑,並未逾越普通殺人罪依刑法第25條第2項、第19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後之法定刑度,屬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亦未違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自不得指為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伊經鑑定為適應障礙、失眠、安眠藥個案,導致對於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明顯降低,伊認為判刑過重,故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等語。經核係就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裁量範疇且業經原判決斟酌之量刑事項,而為任意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林 庚 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4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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