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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1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勤純劉興浪黃斯偉許辰舟李麗玲

抗告人
陳亦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亦均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案,均於最先判決確定之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確定前所犯,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8年6月以上,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定之,但因加總結果超過有期徒刑30年,故應於有期徒刑30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而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之法律外部界限;同時也不得逾越所犯附表編號1至7、9至12、13至14所示之罪曾定之應執行刑(依序為有期徒刑12年、10年2月、9年2月),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的內部界限,因加總結果超過有期徒刑30年,故應於有期徒刑30年以下予以定刑。原審經審酌抗告人具狀表示其所犯均是毒品案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完全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程度不大,及其家庭狀況,請綜合考量上情,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之意見;再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4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罪質相近;抗告人販賣毒品、轉讓毒品對象人數、次數、總交易金額;附表所示各犯行之犯罪時間差距、就販賣毒品犯行,有遭查獲後再犯之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抗告人依上開犯行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6月等旨。經核原裁定所定刑期,既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亦給予適當之恤刑,並未逸脫前揭範圍而為衡酌,與法規目的內部界限無違,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執詞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目的、動機、及手段幾近相同,犯罪時間接近,雖連續犯規定已刪除,然就其整體犯罪之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原審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顯對其不利,且未說明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抗告人因原裁定所受刑之執行遠高於同類型案件之被告,其裁量權之行使應非妥適,難令人折服。懇請就抗告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行為當時所處環境、背景綜合判斷,准予撤銷原裁定,而為適法且合情理之評價云云。係憑其個人之說詞,對原審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任為指摘,並非就原裁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而為具體指摘。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4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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