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349號

過失傷害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汪梅芬許辰舟楊力進

抗告人
黃文瑞

上列抗告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3條之規定,雖得提起抗告,惟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05條亦規定甚明。是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限於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始得抗告。倘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本案,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該裁定即不得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黃文瑞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後,向原審提起上訴,現由原審審理中(案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1號),其認本案之審判長法官陳芃宇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其不服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以上有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及原裁定在卷足憑。惟抗告人所犯本件過失傷害罪,係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抗告人就上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既經原審裁定駁回,自屬不得抗告,其猶提起抗告,核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4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