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4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謝靜恒梁宏哲莊松泉周盈文劉方慈

抗告人
魏榜首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1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屬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提起抗告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者,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抗告法院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及第41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抗告人魏榜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就其羈押期間自112年8月2日起,延長2月之裁定,於112年8月7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經本院於112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已囑託抗告人所在之看守所長官代為送達,於同年10月13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已逾上開期限,且於本院未裁定前仍未提出抗告理由書狀,依前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6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延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