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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714號

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段景榕沈揚仁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

抗告人
洪博群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洪博群對原審法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該案件係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在營區賭博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既已裁定駁回,即屬不得抗告,揆之前揭說明,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即原審)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1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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