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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江翠萍侯廷昌

再抗告人
吳家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89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分別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二、再抗告理由略以:法院定刑時,並非毫無拘束,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規範之外部界限,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之規範,並合於裁量內部界限,倘違反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皆屬不當,均為抗告程序救濟之範圍。學者亦主張在累進遞減的原則上,數罪併罰時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宜予各刑相加後酌減三分之一以上。且蔡英文總統前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主持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時宣示,對於毒品成癮者,應視為病人,不能僅單以定罪和處罰的方式對待之。而毒品成癮者係戕害自身健康,對他人並未產生實質上的侵害,然在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之刑期,通常只酌減幾個月,與其他犯罪行為相較,反而比較長,此對於毒品成癮者已嚴重失衡且有違公平及比例原則。請給予再抗告人吳家文一個自新的機會,重新定刑,俾使再抗告人早日重返社會。

三、經查:原裁定敘明再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各罪刑皆已確定在案,且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再抗告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應執行刑,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第一審法院)裁定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核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界限,審酌再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編號之罪,分別係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詐欺取財,所犯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另犯罪時間為109年3月、6月間;考量再抗告人所犯上開諸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以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並參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5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第一審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8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等一切情狀,因認第一審裁定在內、外部界限之間,就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各罪最長刑度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數罪含已定刑部分總合有期徒刑3年9月以下之範圍內,予以扣減6月有期徒刑,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業已考量上開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要素,給予再抗告人相當之恤刑利益,而為公平、合理之定刑,尚不能認有何裁量濫用或違法不當之處等旨。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界限及裁量之內部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裁量濫用情形,屬法院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衡酌再抗告人所犯各罪期間僅橫跨3個月,遭查獲後仍再犯案,而前述附表編號3、4所定應執行刑已大幅降低各罪刑度之總和,足認前開各次定應執行刑,業已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限制加重原則,參酌個案情節及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再抗告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考量因子而為決定,於本件再定其應執行刑時,倘再賦予上開因子較重之評價,予再抗告人更輕之應執行刑,顯不能反應再抗告人之罪責,難收矯正其犯罪性格之效。從而,原裁定定刑裁量權之行使與結論,尚未違背定刑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亦無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尚難認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及比例原則。再抗告理由徒憑己意,泛稱原裁定量刑過重,就其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漫事指摘,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作成本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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