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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

重傷害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何菁莪何信慶劉興浪林英志黃潔茹

上訴人
陳志維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808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陳志維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變更檢察官所引殺人未遂罪起訴法條,論處上訴人重傷害未遂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係綜合上訴人不利於己部分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蔡承佑之指證,佐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病歷、傷勢照片、診斷證明書、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扣案之西瓜刀1支及第一審勘驗筆錄等,暨案內其他證據資料,互相參酌,資為論斷。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其只是要教訓蔡承佑,僅具有普通傷害之犯意,並無重傷害之預見可能性,認非可採,亦予以指駁及說明。復針對如何認定上訴人行為時並無辨識或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事,而無刑法第19條規定適用,亦無贅為鑑定必要之理由,業已論述明白。所為論斷,核無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三、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究係出自於犯罪行為人普通傷害之犯意,抑或重傷害之犯意而為,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以扣案之西瓜刀極其堅銳鋒利,若持之揮砍人體手臂、手掌部位,可能受斷臂、斷掌、斷指等毀敗或嚴重減損手部肢體功能之重傷害,上訴人行為時為智識正常之人,對上開事項當可預見。參酌上訴人揮砍蔡承佑之身體手臂部位與所受傷勢各情,依卷證資料據以說明上訴人如何具有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甚詳。所為論述說明,與證據法則無違,自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認定,有何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徒以自己說詞,漫稱其無重傷害之犯意,泛指原判決未綜合研判蔡承佑傷勢僅為普通傷害,亦未審酌兩造已達成和解,另既肯認上訴人無殺人故意,卻認定有重傷害故意,有判決理由矛盾、違反證據法則、經驗與論理法則等違背法令云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原判決以上訴人犯行合於刑法累犯之規定,而依法加重其刑,業敘明檢察官已具體指明上訴人有構成累犯之事實,且有刑罰反應力薄弱及特別惡性之情,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經具體審酌其犯罪情節與相關事證,說明前案傷害或妨害自由案件與本案皆屬暴力型犯罪,且均係對個人法益之侵害,而屬同一罪質,上訴人於前案所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記取教訓,再次故意犯罪,如何有刑罰反應力薄弱及特別惡性情事,認依累犯規定加重,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形。上訴意旨持憑己見,泛言原判決未審認前案所犯毒品部分與暴力犯罪無關,而妨害自由非必係暴力型犯罪,且根本未有傷害他人之構成要件,亦未分析研判並詳述說明前案傷害案件各種狀況、情節、衝突原因乃至於傷害程度等,究與本案相同或完全不同,指摘原判決未依前開解釋文意旨,亦未綜合審酌上訴人之犯行狀況,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仍依累犯加重其刑,有調查未盡、不備理由及未適用法規暨適用顯有錯誤之違法云云,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執前詞再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指駁之事項,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不相適合。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未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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