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英勇鄧振球楊智勝邱忠義洪兆隆

上訴人
葉璟翰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6、562、563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065、3954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葉璟翰犯如其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尚犯一般洗錢)8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己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是否酌量減輕被告之刑及刑之量定均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判決未認本件有該條規定之情形,而未予酌減,無違法可言。並已敘明:第一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包括始終坦承犯行、前科素行等),予以詳加審酌及說明。所為上開量刑,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內部及外部界限,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平等、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尚無過重之情,因予維持。核無不合。上訴人以自己之說詞,爭執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及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有違背罪刑相當原則之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意旨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從輕量刑及為上訴人安排調解,使其有賠償被害人等之機會,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洪兆隆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