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4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何菁莪何信慶朱瑞娟何俏美黃潔茹

上訴人
張晟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17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08、5840、6192、62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張晟偉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刑,及諭知相關之沒收。係依憑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之自白,暨案內其他與其自白相符之證據資料,相互參酌,而為論述。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所為論斷,核無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三、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部分,已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說明量刑之理由,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至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與否,事實審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當事人自不得以未適用刑法第59條,執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況原判決已說明不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之理由,尤無違法可言。

四、上訴意旨漫以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僅具不確定故意,且毒品咖啡包尚未流入市面,並未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尚屬情輕法重,而有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等語。無非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任意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潔茹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48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