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53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立華王敏慧李麗珠林怡秀林瑞斌

上訴人
林昊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林昊宇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論處上訴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刑(處有期徒刑2年)及諭知沒收之判決。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原審審理後認為第一審判決之刑之宣告並無不當,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量刑過重,上訴人本案犯罪之情狀可以憫恕;上訴人身障在身,犯後已知悔悟,且為低收入戶之家庭,有未成年子女待扶養,請從輕量刑等語。

四、惟查,原審認上訴人之本案犯行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已詳敘述其理由,略以:本案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及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本刑已減至有期徒刑1年9月,而無情輕法重之憾。且上訴人並非受到外在客觀環境逼迫而有不得不為之情由;更因另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甫於民國111年5月24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其後並經第二、三審法院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後,卻於111年8月9日再犯本案;再審酌上訴人販賣毒品之數量雖非甚鉅,然其使用「微信」向不特定人兜售毒品牟利,造成毒品流通至不特定人之危險,雖非販毒之「大盤」、「中盤」,然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顯難認為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以憫恕,縱科以經前揭減輕後之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等語(見原判決第3、4頁)。有關刑之量定,原判決則以:第一審法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恣意違反國家之禁令,助長流毒遺害,且甫於販賣毒品未遂經另案法院判處罪刑,竟未知悔悟,短期間內再有本案犯行,不宜輕縱;惟念上訴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造成法益侵害程度,智識程度,以及貧寒、離婚、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僅透過低收入戶、身障補助、租金補助維持生計、無其他工作收入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態,而量處前述之刑;認為允當,予以維持(見原判決第2、3頁)。經核,不論是刑法第59條之適用或量刑之審酌,均無濫用裁量權之違法情形。上訴意旨就屬於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事項,依憑己意,再為爭執,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既應從程序上駁回,其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已無從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1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