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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立華王敏慧李麗珠陳如玲林瑞斌

上訴人
洪浩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419、29729、320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洪浩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共5罪(均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以上得上訴本院之洗錢罪名部分之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想像競合犯之詐欺取財罪名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院亦無從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審酌,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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