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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70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謝靜恒梁宏哲周盈文劉方慈莊松泉

抗告人
張素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所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觀察、判斷,客觀上能否令人形成得合理相信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或鬆動其事實認定之重要基礎,而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者,始足該當。是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所憑之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有未經判斷之嶄新性(或稱新規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或稱明確性、顯著性),二者均不可或缺,若僅就卷內業已存在之證據資料,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徒憑己意為指摘,或對證據之證明力持相異之評價,即與上開要件不合。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張素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原審110年度上訴字第3351號確定判決其中論處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以證人即購毒者林得修於第一審證述其只拿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捲菸1支等語,與抗告人供述一致,然抗告人仍被判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該確定判決之認定與事實不符。且抗告人亦供出毒品上游而查獲周峰隆,為此聲請傳喚證人林世杰作證。又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以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宣告違憲,並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意旨,復指示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發現確實新證據聲請再審等語。原裁定略以:本件原確定判決綜合全部卷證,並審酌抗告人、共同被告林信偉之供述、證人即購毒者林得修等人之證詞,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認定抗告人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已詳述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其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林得修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信,亦詳加論駁,所為論斷並未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抗告人於偵查羈押訊問庭明確坦承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林得修之事實,核與林得修於偵查、第一審證述相符,並有通訊監察內容可憑,至林得修於第一審審理中一度證稱抗告人並無海洛因可供販售等語,係屬迴護之詞,如何不足採信,以及本件並未因抗告人供述而查獲周峰隆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事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均經原確定判決函查詳盡、明確論斷。因認抗告人本件聲請再審,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其再審聲請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以依聲請意旨形式上觀察,既屬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當無贅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等旨。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至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係針對「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且尚在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之個案而為闡釋並指導,本件為已判決確定之再審案件,本不在適用範圍,且抗告人有多次毒品前案犯罪紀錄,本案亦同時判決另6件毒品案件,自非「無其他犯罪行為」,其情節亦顯非輕微,自無上開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之適用,附予敘明。

三、抗告意旨仍徒執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已宣告販賣第一級毒品者,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有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另得再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與聲請再審相同之陳詞,然就原裁定已論駁之事項,未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指陳,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0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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