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714號
- 抗告人
- 洪博群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洪博群對原審法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該案件係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在營區賭博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既已裁定駁回,即屬不得抗告,揆之前揭說明,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即原審)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