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聲字第204號

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林婷立錢建榮

聲請人
邱宸模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原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原審法院之判決,而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

二、本件聲請人邱宸模前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交上更一字第7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書可查。聲請人自應以第二審法院之刑事實體判決為對象,聲請再審,始為適法。聲請人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於前述本院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顯不合法,則無通知聲請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0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