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49號

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英勇鄧振球楊智勝林怡秀林庚棟

聲請人
范誠祐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方法,除有同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故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應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下級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范誠祐前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書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第二審法院上開實體判決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即對象),向第二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既屬不合法,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4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