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何菁莪何信慶黃潔茹何俏美朱瑞娟

聲請人
劉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劉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57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12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前述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