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270號

詐欺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立華莊松泉李麗珠陳如玲王敏慧

抗告人
陳家榆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5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同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修法時所明定,而原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違反上開規定部分,於106年7月28日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以於106年7月28日起,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有同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106年7月27日前上開案件縱有同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亦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件抗告人陳家榆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3年6月18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812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論處其詐欺取財2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依首揭說明,核屬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公布之日前,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揭說明,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本件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