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

妨害自由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勤純李麗玲黃斯偉劉方慈劉興浪

抗告人
林佑彥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林佑彥因原審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43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302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案件的原確定判決即原審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43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2號判決論處抗告人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既就抗告人法官迴避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不因原裁定正本記載得抗告而受影響。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