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
- 抗告人
- 林佑彥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林佑彥因原審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43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302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案件的原確定判決即原審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43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2號判決論處抗告人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既就抗告人法官迴避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不因原裁定正本記載得抗告而受影響。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