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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非字第79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立華林瑞斌王敏慧陳如玲李麗珠

上訴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朱偉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第一審確定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71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74、32681、34479、34665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始得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在判決前5年內如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即不符緩刑條件,因而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54年台非字第148號判例要旨、102年度台非字第311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3月(共同犯毀損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4月,並於112年12月4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附卷可參。原判決以被告犯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113年1月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時,對於此項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未予調查,竟併諭知緩刑5年。被告於本案判決前5年內,已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依法不得宣告緩刑。原判決對被告諭知緩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

㈠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對於非常上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又所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係指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而言;即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或對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始克相當。倘該違背法令情形,尚非不利於被告,且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向無疑義,因疏失致未遵守者,對於法律見解並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爭議,即不屬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之範圍,殊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基於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係採便宜主義之法理,檢察總長既得不予提起,如予提起,本院自可不予准許。

㈡經查,本件被告朱偉哲前曾因公共危險、毀損等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另犯公然侮辱罪部分係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嗣於同年12月4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則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原審於113年1月8日判決時,被告已不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自不得宣告緩刑。乃原審不察,竟仍為緩刑之諭知,揆諸前開說明,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惟此違誤,並非對於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爭議,自難謂與統一法令之適用有關,而有效之原確定判決又非不利於被告,且無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被告人權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尚難認有提起本件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從而,本件非常上訴非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6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7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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