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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梁宏哲楊力進周盈文陳德民劉方慈

聲請人
黃丁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黃丁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94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各該判決可憑。聲請人提出書狀名稱雖記載為「非常上訴」狀,惟內容載明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再審事由,及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之旨(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顯為聲請再審之意,依前開說明,自應以原審法院之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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