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台附字第13號

加重詐欺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英勇楊智勝林庚棟張永宏林怡秀

上訴人
蘇勝銘
被上訴人
梁智傑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

二、經查:原判決已敘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原審113年度上訴字第660號被告林苡勳、吳玟叡加重詐欺案件(下稱本案刑事案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定林苡勳所為係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而吳玟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有本案刑事案件判決可參。並未認定被上訴人梁智傑與林苡勳、吳玟叡係共犯關係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則被上訴人既非本案刑事案件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上訴人仍對於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前揭說明,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等旨。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相同陳詞,就原判決已論斷明白之事項,再事爭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附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