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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51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英志劉興浪蔡廣昇陳德民許泰誠

上訴人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9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31、2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麗玲有如其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中犯罪事實所載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網路郵局之帳號(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以及綁定本案郵局帳戶之MAX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之帳號(下稱本案MAX帳戶)及密碼,提供予自稱「張智凱」之人使用,幫助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如其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普通詐欺取財並掩飾暨隱匿詐騙贓款來源、去向之一般洗錢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依想像競合犯關係,改判從一重仍論處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及相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現提出第一審及原審未審酌之照會電子郵件新事證,並聲請向MAX交易所調查:啟動照會之標準為何?是否有獲得回覆?若無,為何得以放行?若有回覆,回覆之內容為何?可以放行匯出虛擬貨幣之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以證明上訴人並無洗錢犯行云云。

三、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並已於判決內詳述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而無違經驗、論理法則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原判決綜合卷內相關證據,說明依上訴人之供述,其與「張智凱」並不熟識,偶然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詢問工作,彼此間無信賴基礎,亦未要求「張智凱」出示工作證核實身分之互動往來過程,以上訴人之智識、年齡、社會經驗及閱歷,及曾詢問「張智凱」有無發生不認識之人匯入款項之風險等情,上訴人對於「張智凱」向其租借本案郵局及MAX等帳戶,將被用以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應有預見,因貪圖可獲取之租借報酬,容任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結果之發生而不違反其本意,其主觀上應具有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對於上訴人否認犯行,辯稱:係遭「張智凱」以公司經營代理買賣虛擬貨幣,需要租借金融帳戶為由詐騙,始將本案郵局及MAX等帳戶交付云云,何以不足採信,亦於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論述,俱與經驗、論理法則不相悖離,亦無判決理由欠備或矛盾之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人係將本案郵局、MAX等帳戶及密碼交付予「張智凱」使用,並且告知該等帳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及密碼,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則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已可因此順利使用進行款項層轉之洗錢目的,就款項匯入以及層轉購買虛擬貨幣過程中,金融機構有無相關之照會,與上訴人提供本案郵局、MAX等帳戶及密碼之幫助一般洗錢犯意認定無影響。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加以指摘,並不足以影響上訴人於本案有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之認定,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另本院為法律審,除有特別規定外,不為事實之調查。上訴人於法律審之本院,始提出上開未經事實審調查之事證,並聲請向MAX交易所函調相關資料云云,亦非依據卷內資料資以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上訴人上訴意旨所云,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其想像競合犯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名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14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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