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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748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李英勇林庚棟林怡秀莊松泉楊智勝

上訴人
劉安修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4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123號、113年度偵字第1490、28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狀已否敘述理由,須視其真正有無理由斷定之,若僅有一、二空言(如對原判決實難甘服、實屬冤抑等等),不得認為已敘述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劉安修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提起上訴,刑事聲明上訴狀記載上訴人「對於該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5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上訴人以空泛之詞聲明不服,難認已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48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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