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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號

侵占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紀俊乾楊商江黃正興林茂雄王居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

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侵占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原裁定正本縱書記官記載得為抗告之字樣,仍不發生得對之提起抗告之效力,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號於民國 8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