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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

詐欺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劍青劉敬一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

上訴人
甲○○ 男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十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而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係以罪為標準,注重在罪,縱依刑法分則條文加重其刑,仍未改變其罪之本質,亦無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餘地。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雖原判決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於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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