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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三號

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莊來成呂潮澤謝俊雄白文漳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駁回聲請法官廻避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七號抗告人偽造文書案件,承辦審判長法官朱樑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審理該案時,明顯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濫用職權處罰及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業經伊具狀舉發在案,因認審判長法官朱樑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事由,爰聲請廻避云云。原審法院則以:抗告人所指,無非對於承辦法官之指揮訴訟及調查證據有所不滿,其所提出舉發,在未判決罪刑確定以前,亦不能證明有上開凟職情事,因而駁回其聲請法官廻避,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猶執前詞,並以原審法院駁回其聲請之合議庭法官,亦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將另具狀控告等語,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三號於民國 88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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