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

殺人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
甲○○ 男
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律師

        宋金比律師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六九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警員(乃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與該分駐所警員即被害人黃清東相處不睦,偶生齟齬。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十日中午,上訴人之妻打電話到西港分駐所,適被害人值班接聽,被害人在電話中戲言上訴人要選南海村村長、代表,現在要做地方人士了云云,該日下午六時許,上訴人打電話回家,經由其妻得知上情,至為不悅。同年月十二日下午四、五時間,上訴人在南海村執行戶口查察時,明知其酒後情緒較易激動,自恃其受警察專業訓練,警覺性較常人為高,竟應村民邀酒而共飲至同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始離席。同日(十二日)下午六時許,上訴人在西港分駐所向值班警員顏振民領取槍號TVW-七一○二號之警槍一把及二個彈匣(每個彈匣內有子彈十二發),準備與該分駐所警員方成科外出巡邏時,適見被害人在該分駐所內之員警辦公桌旁看報紙,怒火頓起,向被害人責稱朋友妻不可欺,你虧(台語,嘲弄之意)我太太云云,被害人回以你要幹什麼並加以否認,上訴人聞言異常不滿,加以因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三九毫克)情緒激動,聞言益加憤怒難抑,突萌殺人之犯意,進而取槍拉滑套,並將子彈上膛,槍口瞄準被害人,被害人見狀趕緊拿起椅子撥槍閃躲,槍枝適為椅子架住並因而左右拉扯,上訴人趁其將槍枝扳回,槍口適對準被害人,開槍擊中被害人之右前頸部、右胸部及左膝處各一槍。被害人中槍倒地後,上訴人繼而持槍越過值班台與員警辦公桌間之矮櫃,再以近距離射擊之方式,接續向已受傷俯倒地上之被害人之左、右後頭部、左肩胛部、右肩胛下方及左後頸部再射擊九槍,迨至彈匣內之子彈全部擊發始行罷手,而被害人因頭頸部多處槍創傷當場死亡。上訴人行兇後,將槍丟在地上,走回其辦公桌,為該分駐所員警一擁而上予以逮捕,並當場扣得作案用之上開警槍一把、彈殼十二顆及彈頭十二個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死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上訴人行兇後,經測定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三九毫克,且既由第一審法院就上訴人案發時之精神狀態,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部鑑定,據鑑定結果認為「案發當時,其行為反應因受高濃度酒精影響顯得衝動而無法控制,其意識功能在酒精之影響下,已達精神耗弱狀態」(見一審卷第一○五~一○九頁),對於此項經專門知識及經驗之醫院所作之鑑定結論,如有未斟酌其他情節作調查,或顯有疑義時,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另行囑託鑑定,以求確實而資審認,原審遽予推翻不加採憑,未免率斷,難謂無應予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非純粹瀆職罪,係指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以外之罪,必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之,非謂因其具有公務員之身分即可加重。依原判決所認定上訴人準備外出巡邏時,適見被害人在辦公桌旁看報紙,怒火頓起,向被害人指責,對於被害人之回話異常不滿,憤怒難抑,並互相拉扯而開槍,則其自係同事間之衝突而殺人,與假借其警員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截然不同,原判決因其充當警員執勤取得槍彈,持以殺人,即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加重其刑,其援用法令,自屬失當,亦有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於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