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7 條規定,鑑定有不完備時,法院得命增加鑑定人、繼續或另行鑑定,避免鑑定瑕疵影響事實認定。
Q · 鑑定報告對我不利,可以要求重做嗎?
可以,依刑訴 207 條聲請另行鑑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7 條,當鑑定有不完備之處時,法院得命增加鑑定人、命原鑑定人繼續鑑定,或命他人另行鑑定。聲請時不能只說「我不滿意結果」,必須具體指出鑑定的不完備之處:未回答法院交付的全部事項、樣本量不足、使用方法過時、結論超出鑑定範圍等。聲請時機應在第一份鑑定報告出來後、法院辯論終結前提出。
一份鑑定報告寫著「有毒品反應」,你的人生彷彿被蓋了章。但如果那份報告本身就有問題呢?採樣量不足、檢驗方法不夠精確、結論跟送驗的問題對不上,這些都叫「不完備」。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刑事鑑定制度裡最重要的安全閥:鑑定有不完備的地方,法院可以加派人手繼續做、可以換一批人重新做、也可以找其他專家另行鑑定。這意味著鑑定報告不是終點。不管結論多麼看似確定,只要鑑定過程或範圍有缺陷,你都有權要求法院重來。「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這幾個字,是整部刑事訴訟法中最被低估的翻盤工具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 207 條為刑事鑑定制度的補救機制,授權法院在認定鑑定有不完備之情形時,得採取三種處置:增加鑑定人數共同鑑定、命原鑑定人繼續完成、或委由他人另行鑑定。本條為刑事程序確保鑑定品質、防止單一鑑定瑕疵影響事實認定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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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第 208 條第五項,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自行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費用由你自己負擔。但要注意,自行委任的鑑定跟法院命令的鑑定在證據力上可能有差異,法院採不採信有裁量空間。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打算自行委任鑑定,選擇的機構最好跟原鑑定機構同級別或更高(例如原鑑定是地方檢驗單位做的,你委任國家級實驗室),這會大幅提升法院採信的可能性。
法院如果認為原鑑定已經完備,可以駁回你的聲請。但駁回的理由必須合理,如果法院沒有說明為什麼原鑑定是完備的,這可以作為上訴理由之一。內行人提示:被駁回後,在審判中仍然可以透過交互詰問鑑定人來攻擊鑑定的不完備之處。依第 206 條第四項,鑑定人原則上必須到庭接受詰問,這是你第二次機會,用問題逼鑑定人承認報告的局限性。
授權法院在鑑定不完備時命增加鑑定人、繼續或另行鑑定,是刑事鑑定品質的最後安全閥,也是挑戰不利鑑定報告的核心法源。
鑑定範圍未涵蓋法院交付的全部事項、樣本量不足以得出穩定結論、使用方法過時、結論超出送驗事項、鑑定基礎資料不充分,這些都構成不完備。
另行鑑定是換新的一批鑑定人重新做整份;補充鑑定(命繼續鑑定)是原鑑定人續做未完成部分;增加鑑定人是原人加新人共同續做。
鑑定報告中常有「在 XX 條件下成立」「不排除 YY 可能性」這類保留語句,若鑑定人或檢察官結論時直接忽略這些但書,鑑定即屬不完備。
逐項檢查鑑定報告→整理具體不完備清單→委請律師具狀聲請→附技術性論點(如「未就 XX 事項分析」「方法 A 無法排除 YY 可能性」)→等待法院裁定。
技術導向不情緒化。具體指出「鑑定人未就 XX 事項作出分析」「使用方法 A 無法排除 YY 可能性,應使用方法 B」,避免「我對結果不滿意」這類空泛抗議。
聲請本身不另收費。另行鑑定的鑑定費用由法院決定誰負擔,通常由聲請方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若自行委任鑑定,費用全由自己承擔。
從聲請到法院裁定約 2-4 週,另行鑑定本身視鑑定類型 1-6 個月不等。整體會拉長訴訟時程 2-8 個月,但這是換取翻盤機會的合理成本。
另行鑑定由法院主導,證據力較強但被駁回風險高;自行委任費用全自付但保證能做出報告,證據力法院有裁量空間。常見策略是先聲請另行鑑定,被駁回再自行委任。
另行鑑定能換新報告翻轉證據,效果最強;交互詰問只能讓鑑定人承認局限,無法產出新證據。但兩者可並用:聲請另行鑑定為主、被駁回時用詰問為補救。
| 比較面向 | 增加鑑定人 | 繼續鑑定 | 另行鑑定 |
|---|---|---|---|
| 處置方式 | 原鑑定人 + 新鑑定人共同續做 | 原鑑定人繼續完成未做部分 | 全新一批鑑定人重新做整份 |
| 適用情境 | 原鑑定方向正確但需更多專業視角 | 原鑑定基礎正確但範圍不夠 | 原鑑定方法或結論有根本問題 |
| 時間成本 | 中(新人需熟悉案情) | 低(原鑑定人續做) | 高(從頭開始) |
| 對辯護方有利度 | 中(仍受原鑑定影響) | 低(同一人不易翻轉) | 高(最有機會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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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限,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以司法部命令定之。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當事人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限,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以司法部命令定之。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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