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6-1 條(行鑑定時當事人之在場權)
- 1.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 2.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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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之 1 賦予法院或檢察官裁量權,鑑定時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觀看,並準用預先通知規定確保到場機會。
Q · 鑑定的時候,我的律師可以到場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之 1,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觀看。法條用「得」而非「應」,法院有裁量空間,但辯護律師可在鑑定實施前具狀聲請到場。第二項準用第 168 條之 1 第二項,鑑定日期、時間及處所必須預先通知,確保當事人有準備到場的機會,這是鑑定程序透明化的核心機制。
白話解讀
DNA鑑定、毒物檢驗、筆跡比對、彈道分析,這些鑑定程序通常在密閉的實驗室裡進行,你看不到過程,只看到結論。但這條打開了一扇窗:法院或檢察官可以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觀看鑑定的實施過程。為什麼到場很重要?因為鑑定不是黑盒子。採樣有沒有被汙染、檢體有沒有搞混、儀器有沒有校準、操作順序對不對,這些細節只有在場才能觀察到。等到報告出來才挑戰,你只能質疑結論;在場觀看的話,你能質疑過程。而鑑定的公信力九成建立在過程上,不在結論上。準用第168條之1第二項意味著鑑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必須預先通知,確保你有到場的準備時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之 1 規範鑑定程序中當事人之在場權:法院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觀看鑑定實施過程,並準用第 168 條之 1 第二項之預先通知規定,為刑事程序透明化與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保障之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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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沒通知到場看鑑定,鑑定結果還能用嗎?▾
可以。本條用「得」非「應」,未通知不等於程序違法,但若律師曾聲請被拒可在審判中質疑鑑定公信力
Q2鑑定到場可以錄影嗎?▾
錄影需法院或檢察官許可,實務多不准。但詳細書面紀錄一樣有效,重點是寫得具體
Q3辯護律師主動聲請到場,法院一定要准嗎?▾
不一定,法院有裁量空間。但拒絕必須說明理由,僅以「無必要」搪塞可作上訴爭點
Q4鑑定是檢察官囑託的,被告律師也能聲請到場嗎?▾
可以。本條主體含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偵查階段檢方囑託鑑定辯護律師亦可聲請
Q5到場觀察發現鑑定操作有問題,當下能不能制止?▾
不行。在場身分是觀察者非參與者,當場介入會干擾程序,應記錄後事後爭執
Q6鑑定機關拒絕當事人到場,怎麼辦?▾
鑑定機關無權拒絕已獲法院通知到場的人。若被阻擋應立即向法院或檢察官申訴
Q7預先通知要提前多久?▾
法無明文,依準用第 168 條之 1 第二項精神應給予合理準備時間,實務多 3-7 天
Q8鑑定地點在外縣市或國外,到場費用誰出?▾
原則自費。但若鑑定結果攸關權益重大,律師到場費可作為訴訟費用爭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his_article | compare_with_168_1 |
|---|---|---|
| 通知性質 | 得通知(裁量) | 應通知(強制,限預先通知時間地點) |
| 主體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
| 程序階段 | 鑑定實施時 | 證人鑑定人訊問時 |
| 違反效果 | 未必違法(裁量) | 明確違反在場權,可作上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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