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6-1 條(行鑑定時當事人之在場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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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515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68之1二項 訊問時日處所,法院應預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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