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6 條
- 1.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 2.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
- 3.第一項之言詞或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 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 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 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 4.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
- 5.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規定鑑定報告須通過四要件(專業能力、資料、方法、適用),鑑定人原則應到庭言詞說明。
Q · 鑑定報告可以直接當證據嗎?鑑定人一定要到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四項,書面鑑定報告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例外只有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時不在此限。第五項補充:鑑定人到庭口頭確認報告為真者,亦得為證據。另第三項要求鑑定報告須符合四項要件:鑑定人專業能力對口、基礎資料充足、原理方法可靠、方法正確適用於本案。
白話解讀
法庭上,檢察官拿出一份鑑定報告說「專家認定凶器上的指紋是被告的」。法官該直接採信嗎?在112年修法之前,答案經常是「差不多就信了」。修法之後,這條要求每一份鑑定報告必須通過四道關卡才能被法庭採用:鑑定人的專業能力確實有助於釐清事實、鑑定的基礎資料充足、使用的方法和原理可靠、方法被正確地應用在本案。這四個要件不是裝飾品,它們直接借鑑了美國聯邦證據規則702條的Daubert標準,把「專家說了算」升級成「專家必須證明自己為什麼說了算」。而且,書面報告原則上不能直接當證據,實施鑑定的人必須到庭用嘴巴說明,接受交互詰問。除非雙方當事人都明確同意書面報告可以直接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規範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要件與程序,於 2023 年修法增訂三項規範:鑑定報告須符合四項可靠性要件(參酌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 702 條 Daubert 標準)、書面報告原則上鑑定人應到庭言詞說明、以及到庭確認報告真正性之替代方案,使台灣刑事鑑定制度從「權威取向」轉為「可靠性取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人一定要到法庭嗎?▾
原則必須到庭,例外是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Q2Daubert 標準是什麼?▾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702 條的專家證據可靠性檢驗,台灣 2023 年修法引入。
Q3鑑定報告的方法不可靠怎麼挑戰?▾
依第 206 條第三項第三款主張原理方法不可靠,可聲請另行鑑定對抗。
Q4鑑定人專業背景不對口可以排除嗎?▾
可以,第一款要求專業能力須有助於事實認定,不對口的證據能力會被排除。
Q5112 年修法前後最大差別在哪?▾
從「信任權威」改為「驗證可靠性」,書面報告不能直接用、四要件強制檢驗。
Q6鑑定報告基礎資料不足怎麼辦?▾
依第二款主張資料基礎不足,鑑定結論失去證據能力基礎。
Q7什麼時候提出鑑定挑戰最有效?▾
審判準備程序最佳,讓法官在審判前就掌握方法論爭點。
Q8DNA 鑑定報告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所有刑事鑑定報告都受四要件審查及到庭說明義務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mend_before_112 | amend_after_112 |
|---|---|---|
| 證據能力門檻 | 鑑定人到庭即可,方法論不必說明 | 須通過四要件實質檢驗(Daubert 標準) |
| 書面報告地位 | 可直接當證據使用 | 原則須鑑定人到庭言詞說明,例外經雙方同意 |
| 第四項 vs 第五項 | 無此區分 | 第四項完整到庭說明(含方法論詰問),第五項僅確認報告真正 |
| 辯護策略 | 難挑戰科學證據 | 方法論成為主戰場,律師可有系統性挑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