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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

  1. 1.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2. 2.前項情形,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應由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人充之,並準用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3. 3.第一項之書面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證據: 一、當事人明示同意。 二、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 三、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
  4. 4.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5. 5.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6. 6.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因鑑定之必要,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委任之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並準用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之規定。
  7. 7.因第五項委任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所生之費用,由委任之人負擔。
  8. 8.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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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規範機關鑑定,建立三款書面報告證據能力條件,112 年修法後賦予當事人自行委任鑑定權。

Q · 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規範什麼?被告可以自己找鑑定機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鑑定。112 年修法重點是第五項: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自行委任鑑定機構,使被告不再只能被動接受法院選擇的鑑定單位,落實武器對等原則。但書面報告須符合第三項三款條件之一(當事人明示同意、法定職掌之鑑識機關、或經認證之機構)才能直接當證據,否則須由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依交互詰問規定接受詢問。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裡的鑑定報告,往往是定罪或無罪的分水嶺。DNA 比對、毒物檢驗、精神鑑定,這些報告從某個機構出來,蓋了章,法官就採信了嗎?沒那麼簡單。208 條規定了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機構做鑑定,但 112 年的大修法翻轉了一個長期失衡的局面:被告和檢察官現在都可以自己「委任」鑑定機構,不再只能被動接受法院選的那一家。這代表什麼?代表你有權拿出第二份、第三份鑑定報告,跟控方的報告正面對決。但這權利有代價:你自己委任的鑑定費用自己扛。更關鍵的是,不是所有機構的報告都自動有證據能力,只有三種情況才能直接當證據:雙方同意、法定鑑識機關出具、或經認證的機構出具。其他的,你得讓做鑑定的人親自到庭接受詰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為刑事程序中機關鑑定制度之核心規範,包含囑託鑑定主體(法院/檢察官)、被囑託對象(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機關、機構、團體)、實施鑑定之人資格要件(準用第 198 條第 1 項)、書面報告之證據能力三款條件(同意、法定鑑識、認證),以及 112 年新增之當事人自行委任鑑定權與費用負擔規則,構成刑事證據法中專家證據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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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規範什麼?

規範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機關鑑定的程序,以及 112 年新增之當事人自行委任鑑定權。

Q2112 年刑訴 208 條修法重點是什麼?

新增第五項當事人委任鑑定權、第三項三款書面報告證據能力條件、第二項鑑定人具名要求。

Q3被告可以自己找鑑定機構做鑑定嗎?

可以。第五項授權當事人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醫院、學校或相當機關鑑定,費用自負(第七項)。

Q4鑑定報告什麼時候可以直接當證據?

第三項三款之一:當事人明示同意、依法令具有鑑識業務之機關、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

Q5鑑定人一定要到庭嗎?

不符合第三項三款的書面報告,須由鑑定人到庭以言詞報告,並準用交互詰問規定(第八項)。

Q6當事人委任鑑定的費用誰負擔?

依第七項,由委任之人自行負擔。經濟困難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補助。

Q7可以聲請法院囑託特定機構鑑定嗎?

可以。第四項規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囑託其指定之機關鑑定。

Q8機關鑑定 vs 個人鑑定人差別在哪?

機關鑑定以機構名義出報告,準用第 203-206-1 條;個人鑑定人依第 198 條選任,須具結並到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_commissionparty_petitionparty_commission
啟動主體法院或檢察官(第 1 項)當事人聲請法院囑託(第 4 項)當事人自行委任(第 5 項,112 修法)
費用負擔公費(由國家負擔)依法院決定(多由國家負擔)委任人自負(第 7 項)
證據能力門檻符合第 3 項三款其一即可同囑託鑑定準用第 1-3 項,須同等門檻
交互詰問鑑定人到庭時準用(第 8 項)同囑託同囑託
適用時點偵查與審判限審判中限審判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23 条(嘱託鑑定)+ 第 168 条(鑑定人)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9조~제179조(감정)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47 條(鑑定)+ 第 197 條(鑑定意見質證)
🇩🇪 德國StPO §§ 72-93(Sachverständigenbeweis,特別 § 73 Auswah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156-169(experts judiciaire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2-706 + Daubert standard(court-appointed 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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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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