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9 條規定鑑定人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並可聲請預行酌給或償還鑑定費用。
Q · 法院叫我做鑑定,鑑定費可以先請領嗎?
能。鑑定人可向法院聲請預行酌給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9 條,鑑定人除可領取法定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並可聲請預行酌給或請求償還鑑定所支出之費用。92 年修法增訂「預行酌給」制度,使鑑定人於動手前即可獲得預付款,解決複雜案件墊款困難問題,提升專家接案意願。
鑑定人不是免費勞動力。一個法醫花三天做屍體解剖,一個會計師花兩週分析財報舞弊,他們除了法定的出庭日費和交通旅費之外,還可以向法院要求「相當的報酬」,而且可以要求法院先墊錢。這條的存在解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以前鑑定人常常要先自掏腰包買試劑、租設備、請助理,鑑定完了再慢慢等法院核銷,金額大的時候根本沒人願意接。92 年修法加了「預行酌給」四個字,讓鑑定人可以在動手之前就先拿到一筆預付款。聽起來是小事,但這四個字直接影響了複雜案件能不能找到願意接案的鑑定人。
刑事訴訟法第 209 條規範鑑定人之費用請求權。鑑定人除享有法定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報酬,並可聲請預行酌給或償還鑑定所支出費用。本條於 92 年修法新增「預行酌給」制度,使鑑定人於鑑定開始前即可請求預付鑑定費用,解決複雜案件鑑定人墊款困難之實務困境,與證人僅得請求日旅費(第 197 條)形成制度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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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統一公定價。法院依鑑定的性質、複雜度、耗時、鑑定人資歷來核定「相當報酬」。實務上,簡單的文書鑑定可能幾千元,精神鑑定數萬元,複雜的工程或財務鑑定可達數十萬元。各地方法院對同類鑑定的核定金額差異不小,鑑定人如果覺得核定太低可以聲明異議。
可以。「預行酌給」是法院裁量權,不是鑑定人的絕對權利。但 92 年修法加入這個制度的目的就是解決鑑定人墊款困難的問題,如果鑑定確實需要大額支出且鑑定人提出合理說明,法院通常會核准。聲請時附上具體的費用明細和供應商報價單,比只寫一個總數更容易獲准。
證人依第 197 條只能領法定日旅費(每日數百元);鑑定人除日旅費外另有獨立的相當報酬請求權,金額可達數萬至數十萬元,反映專業服務性質。證人是義務到庭給予象徵性補償,鑑定人是提供專業服務領取市場化報酬,制度定位本質不同。
規範鑑定人費用請求權,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可請求相當報酬與預行酌給或償還鑑定費用。
92 年修法增訂的制度,鑑定人於鑑定開始前可向法院聲請預付鑑定費用,解決自掏腰包墊款困難問題。
法院依鑑定複雜度、耗時、鑑定人專業資歷裁量之合理對價,沒有統一公定價,個案差異大。
證人僅得請求法定日旅費(每日數百元),鑑定人除日旅費外另有相當報酬與預行酌給請求權,金額可達數十萬元。
接受選任後盡早提出書面聲請書,附費用預估、供應商報價單、工時規劃。越早提出明確金額越易獲准。
法院依鑑定性質、複雜度、耗時、鑑定人專業裁量。簡單文書鑑定數千元、精神鑑定數萬元、複雜工程或財務鑑定數十萬元。
刑事案件國庫先墊付,再依判決結果列入訴訟費用負擔。視案件性質與判決結果決定是否轉嫁。
保留所有收據、發票、供應商報價單、工時紀錄、設備租賃合約等書面證明,鑑定完成後一併提交請款。
第 209 條是鑑定人個人請求權,第 208 條第七項規定機關鑑定費用由委任人負擔,制度路徑完全不同。
| feature | witness_art_197 | expert_art_209 |
|---|---|---|
| 費用名目 | 法定日費、旅費 | 法定日費、旅費 + 相當報酬 + 預行酌給 |
| 預付制度 | 無預付機制 | 可聲請預行酌給 |
| 金額範圍 | 每日數百元(法定) | 數千至數十萬元(個案裁量) |
| 性質定位 | 義務到庭,象徵性補償 | 專業服務,市場化報酬 |
| 核定基準 | 法定統一標準 | 依複雜度、耗時、專業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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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回復原狀,應於不能遵守期限之原因消滅後五日內,以書狀向該案件所屬法院為之,其逾上訴為之,其逾上訴期限者,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應釋明之。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官長、軍士。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前條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人犯罪情形及必要之證據。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立法理由鑑定人為鑑定時,往往必須墊付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若遇費用過大時,有時不願墊付而藉詞無法鑑定,造成刑事案件處理上之困擾,爰增訂得預行酌給,俾鑑定人得向法院請求,以應實務需要。
聲請回復原狀,應於不能遵守期限之原因消滅後五日內,以書狀向該案件所屬法院為之,其逾上訴為之,其逾上訴期限者,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應釋明之。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官長、軍士。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前條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人犯罪情形及必要之證據。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鑑定人為鑑定時,往往必須墊付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若遇費用過大時,有時不願墊付而藉詞無法鑑定,造成刑事案件處理上之困擾,爰增訂得預行酌給,俾鑑定人得向法院請求,以應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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