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0 條(鑑定證人)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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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規定,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為鑑定證人,適用證人(人證)規則而非鑑定人規則。
Q · 醫生、會計師上法庭是證人還是鑑定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具有特別知識的人若以陳述自己親眼觀察的過去事實為主,屬於「鑑定證人」,適用人證規則(要交互詰問、有偽證罪、可拒絕證言)。若是法院選任後依專業判斷出具意見,則為鑑定人,適用鑑定章規定。同一專家可能同時兼具兩種身分,須分段處理。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人很容易被搞混:他有專業知識,但他來法庭不是要做鑑定,而是來說他「親眼看到的事」。急診室醫師目睹病人送來時的傷勢狀況,法醫在命案現場第一手觀察到的屍體位置和傷口形態,會計師在查帳過程中直接發現的做假帳痕跡。這些人不是被法院「選任」來做鑑定的,他們是因為自己的專業背景,在過去某個時點「碰巧在場」而知道了某些事實。210 條說:這種人叫「鑑定證人」,適用的是證人的規則,不是鑑定人的規則。為什麼這個區分重要?因為證人有拒絕證言權的限制、有交互詰問的完整程序、有偽證罪的擔保。而鑑定人走的是另一套程序。搞混了,整段證詞的法律效力可能翻盤。
法律定性
鑑定證人指具有特別知識,並因該知識而於過去親身得知特定事實之人。其於訴訟程序中之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應準用關於人證(證人)之規定,而非鑑定人之規定。此制度區別之核心在於「陳述內容是經歷之事實」抑或「依專業所為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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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鑑定證人?▾
具有特別知識,並因該知識在過去親身觀察到特定事實之人。例如急診醫師看到的傷勢、會計師查帳時發現的竄改痕跡。依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適用證人規則。
Q2鑑定證人和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證人陳述「親眼看到的事實」,適用人證規則(要交互詰問、有偽證罪、可拒絕證言);鑑定人陳述「依專業所為的判斷」,由法院選任,適用鑑定章規定,可能僅提書面報告。
Q3鑑定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
因適用證人規則,原則上有作證義務,但享有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涉及業務秘密時可依第 182 條請求拒絕。鑑定人則無此拒絕證言權。
Q4醫生上法庭一定是鑑定人嗎?▾
不一定。若是法院選任做鑑定,是鑑定人;若是因為診療過程親眼看到病情而被傳喚陳述,就是鑑定證人。同一醫師依傳喚原因不同身分不同。
Q5鑑定證人需要接受交互詰問嗎?▾
需要。因適用證人規則,必須走完整的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程序,不能僅以書面替代。這是鑑定證人比鑑定人對辯方更有利的關鍵點。
Q6警察的快篩檢測由誰作證?▾
警察在現場操作快篩試劑並陳述觀察結果,屬於鑑定證人性質。辯護律師可主張其應依證人程序到庭,以完整詰問挑戰快篩可靠性。
Q7鑑定證人會被起訴偽證嗎?▾
會。因適用證人規則,須具結作證,若虛偽陳述可能成立刑法偽證罪(第 168 條),與一般證人責任相同。鑑定人虛偽陳述則另依第 168 條後段論處。
Q8對方把鑑定證人偽裝成鑑定人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聲明異議,要求改按證人程序處理,以確保到庭接受完整交互詰問的權利。此為刑事辯護常用的程序武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pert_witness | regular_expert |
|---|---|---|
| 選任方式 | 因親身觀察而被傳喚 | 由法院選任 |
| 適用規則 | 證人(人證)規則 | 鑑定章規定 |
| 陳述內容 | 親自觀察到的事實 | 專業判斷與意見 |
| 交互詰問 | 強制完整詰問 | 可僅提書面報告 |
| 拒絕證言權 | 享有(含業務秘密) | 無此項權利 |
| 違反責任 | 偽證罪(刑法 168) | 鑑定虛偽陳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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