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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10 條(鑑定證人)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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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規定,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為鑑定證人,適用證人(人證)規則而非鑑定人規則。

Q · 醫生、會計師上法庭是證人還是鑑定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具有特別知識的人若以陳述自己親眼觀察的過去事實為主,屬於「鑑定證人」,適用人證規則(要交互詰問、有偽證罪、可拒絕證言)。若是法院選任後依專業判斷出具意見,則為鑑定人,適用鑑定章規定。同一專家可能同時兼具兩種身分,須分段處理。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人很容易被搞混:他有專業知識,但他來法庭不是要做鑑定,而是來說他「親眼看到的事」。急診室醫師目睹病人送來時的傷勢狀況,法醫在命案現場第一手觀察到的屍體位置和傷口形態,會計師在查帳過程中直接發現的做假帳痕跡。這些人不是被法院「選任」來做鑑定的,他們是因為自己的專業背景,在過去某個時點「碰巧在場」而知道了某些事實。210 條說:這種人叫「鑑定證人」,適用的是證人的規則,不是鑑定人的規則。為什麼這個區分重要?因為證人有拒絕證言權的限制、有交互詰問的完整程序、有偽證罪的擔保。而鑑定人走的是另一套程序。搞混了,整段證詞的法律效力可能翻盤。

法律定性

鑑定證人指具有特別知識,並因該知識而於過去親身得知特定事實之人。其於訴訟程序中之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應準用關於人證(證人)之規定,而非鑑定人之規定。此制度區別之核心在於「陳述內容是經歷之事實」抑或「依專業所為之判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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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鑑定證人?

具有特別知識,並因該知識在過去親身觀察到特定事實之人。例如急診醫師看到的傷勢、會計師查帳時發現的竄改痕跡。依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適用證人規則。

Q2鑑定證人和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證人陳述「親眼看到的事實」,適用人證規則(要交互詰問、有偽證罪、可拒絕證言);鑑定人陳述「依專業所為的判斷」,由法院選任,適用鑑定章規定,可能僅提書面報告。

Q3鑑定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

因適用證人規則,原則上有作證義務,但享有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涉及業務秘密時可依第 182 條請求拒絕。鑑定人則無此拒絕證言權。

Q4醫生上法庭一定是鑑定人嗎?

不一定。若是法院選任做鑑定,是鑑定人;若是因為診療過程親眼看到病情而被傳喚陳述,就是鑑定證人。同一醫師依傳喚原因不同身分不同。

Q5鑑定證人需要接受交互詰問嗎?

需要。因適用證人規則,必須走完整的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程序,不能僅以書面替代。這是鑑定證人比鑑定人對辯方更有利的關鍵點。

Q6警察的快篩檢測由誰作證?

警察在現場操作快篩試劑並陳述觀察結果,屬於鑑定證人性質。辯護律師可主張其應依證人程序到庭,以完整詰問挑戰快篩可靠性。

Q7鑑定證人會被起訴偽證嗎?

會。因適用證人規則,須具結作證,若虛偽陳述可能成立刑法偽證罪(第 168 條),與一般證人責任相同。鑑定人虛偽陳述則另依第 168 條後段論處。

Q8對方把鑑定證人偽裝成鑑定人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聲明異議,要求改按證人程序處理,以確保到庭接受完整交互詰問的權利。此為刑事辯護常用的程序武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pert_witnessregular_expert
選任方式因親身觀察而被傳喚由法院選任
適用規則證人(人證)規則鑑定章規定
陳述內容親自觀察到的事實專業判斷與意見
交互詰問強制完整詰問可僅提書面報告
拒絕證言權享有(含業務秘密)無此項權利
違反責任偽證罪(刑法 168)鑑定虛偽陳述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74条(鑑定証人)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79조(감정증인)
🇩🇪 德國StPO § 85(sachverständiger Zeug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1 / Rule 702(expert witness with personal knowled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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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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