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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刑事訴訟法211通譯準用本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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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之規定,於通譯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 211 條規定,鑑定一節所有規定(選任、具結、報酬、虛偽責任)於通譯準用之。

Q · 法庭通譯翻錯字會怎樣?

準用鑑定人規定,可換通譯、虛偽負刑責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1 條,通譯準用整節鑑定規定。意即翻譯前須具結(準用第 202 條)、虛偽翻譯可能構成偽證罪、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更換通譯(準用第 207 條鑑定不完備另行鑑定)、通譯有國庫支付的報酬請求權(準用第 209 條)。當庭發現翻譯偏差,立即聲請記入筆錄並要求更換通譯。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通譯,大多數人只當他是一台翻譯機。但法律不這樣看。211 條只有一句話,卻把通譯的地位拉到跟鑑定人同一個層級:本節所有關於鑑定的規定,通譯全部準用。這代表通譯必須具結(宣誓翻譯正確),虛偽翻譯可能構成偽證罪,法院選任通譯有資格要求,通譯有報酬請求權。為什麼要把翻譯的人拉到這麼高的法律地位?因為在涉及外國人、原住民、或聽障者的刑事案件裡,通譯翻譯的每一個字都可能決定被告說的到底是認罪還是否認。翻錯一個語氣詞,判決可能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1 條為通譯規範之核心準用條款,將鑑定一節所有規定(資格選任、具結義務、報酬請求、虛偽責任、更換程序)整體準用於法庭通譯,使其法律地位與鑑定人等同,確保語言隔閡案件中翻譯品質受到制度性擔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庭通譯翻錯了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表示異議。因為準用鑑定人規定,法院可以更換通譯或另行選任第二位通譯進行審查。如果因翻譯錯誤導致判決有誤,這可以成為上訴或聲請再審的理由之一。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懂該語言,在法庭上即時比對通譯的翻譯內容是最有效的品質監控方式,發現問題當場提出,比事後爭執有效得多。

Q2通譯費用誰出?

準用第 209 條,通譯有報酬請求權,費用由國庫負擔,不由當事人支付。但如果是當事人自行委任的通譯(不是法院選任的),費用可能由委任人負擔。內行人提示:法院選任通譯的報酬標準各地法院略有不同,但通常依語種稀缺程度和案件複雜度核定,罕見語種的通譯報酬通常較高。

Q3法庭通譯是什麼?

法院於審判程序中為不諳國語之當事人、證人或聽障者進行語言翻譯之人員,法律地位準用鑑定人。

Q4刑事訴訟法 211 條為什麼要把通譯準用鑑定人?

因為通譯翻譯的每一個字都影響事實認定,必須受到鑑定人等級的法律約束與程序保障,確保翻譯品質。

Q5什麼語言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譯?

外籍人士(移工、配偶、觀光客)、原住民族(不諳國語的長輩)、聽障者(手語翻譯)案件皆需指派通譯。

Q6通譯有具結義務嗎?

有。準用第 202 條鑑定人具結義務,須宣誓翻譯忠實,虛偽翻譯可能構成偽證罪。

Q7法庭通譯怎麼指派?

法院依職權選任,準用第 198 條鑑定人選任資格規定,得就法院特約通譯名冊或外部適格人員選任。

Q8通譯翻錯怎麼救濟?

當庭聲明異議並記入筆錄 → 援引 §211 準用 §207 聲請更換通譯 → 必要時聲請另行選任複核 → 若已判決可作為上訴或再審理由。

Q9怎麼質疑通譯品質?

在審判中立即向法院表示異議並要求筆錄記載。若你或家人懂該語言,即時比對是最有效的品質監控方式。

Q10通譯費用怎麼算?

法院選任由國庫支付(準用 §209),依語種稀缺度與案件複雜度核定,罕見語種報酬較高。自行委任由委任人付。

Q11通譯 vs 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人提供專業意見(如法醫、筆跡鑑定),通譯提供語言轉換。但因 §211 準用,兩者程序保障與虛偽責任完全相同。

Q12法院指定通譯 vs 自行委任通譯差在哪?

法院指定者由國庫付費、具結後虛偽負刑責、可聲請更換。自行委任者費用自負、可作為證據但證明力較弱、法院仍得選任獨立通譯複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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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 vs 鑑定人 vs 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75条〜第178条(通訳人・翻訳人)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80조〜제183조(통역과 번역)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9条(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訴訟權及翻譯人員義務)
德國GVG § 185(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 Dolmetscher)+ StPO § 187(Hinzuziehung eines Dolmetscher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02, 344(Interprète)
美國28 U.S.C. § 1827(Court Interpreters Act)+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回復原狀之聲請,應由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聲請經駁回者,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0560113 全文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通譯準用之。

  • 通譯名詞
(0170728 制定)

回復原狀之聲請,應由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聲請經駁回者,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0560113 全文修正)

本節之規定,於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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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11 條規定:「本節之規定,於通譯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