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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一號

瀆職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一號

上訴人
林 秀 玉
被告
癸 ○ ○

      壬○○○

      甲 ○ ○

      丁 ○ ○

      丙 ○ ○

      戊 ○ ○

      辛 ○ ○

      庚 ○ ○

      己 ○ ○

      乙 ○ ○

      子 ○ ○

      丑 ○ ○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凟職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十九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甲○○、丁○○、丙○○、戊○○、辛○○、庚○○、己○○、乙○○、子○○、丑○○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甲○○、丁○○、丙○○、戊○○、辛○○、庚○○、己○○、乙○○、子○○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諭知自訴不受理,並維持丑○○部分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事實上之爭辯,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癸○○、壬○○○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自訴癸○○、壬○○○部分,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提起自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此部分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一號於民國 8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