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0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七

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少連偵

字第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依憑證人謝○倫、劉○偉、王○謙及警員吳誌昇、吳強生之證述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甲○○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該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罪刑(累犯),已於理由內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說明上訴人所辯伊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四日始服完兵役返家,不可能於服役期間販賣安非他命,謝○倫於警局遭警刑求逼供,謝○倫等人之安非他命是向綽號「烏龍」者購買云云,不足採信。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存在。次查證據之取捨及犯罪事實之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且法院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判決綜合各種證據,認定上訴人有上揭犯行,究竟違背如何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明,徒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或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有不適用法則、適用不當及職權調查未盡之違法,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原審認上訴人請求調閱少年謝○倫移送少年法庭時拍攝受傷之照片及少年事件卷宗,認無必要,已於判決理由敘明,上訴意旨仍執此指摘原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自非依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者而言。原判決已就證人謝○倫於原審所陳警局筆錄係被刑求逼供云云,何以不足採,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原審雖因本件事證明確,而未就上訴人再次請求傳訊服役中之謝○倫到庭對質一節,加以調查,但於本件判決主旨並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不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依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

法官吳昆仁

法官李伯道

法官高金枝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號於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