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一六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劍青劉敬一林增福邵燕玲吳昆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一六號

上訴人
乙○○ 男
上訴人
甲○○即戚務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上訴人
丙○○ 男

右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

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乙○○、丙○○共同連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刑及論處上訴人甲○○(原名戚務一)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刑,係以被害人李宗城、盧文烈、葉文亮、劉純發、黃崑財、倪文彬等人之指訴,卷附上訴人等命被害人等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三張、駕駛執照四張、本票六張及被害人等出具之領認保管收據暨被害人等受傷之照片、李宗城之驗傷診斷書及上訴人等與被害人等成立和解之和解書等,為所憑之證據,並敍明其綜合判斷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認定上訴人等有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傷害及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等罪行,上開三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處斷,且上訴人等就所參與之犯行,與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員工彼此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縱未全程在場,仍應就其犯行負全部刑責;又上訴人丙○○三次犯行及乙○○二次犯行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之心證理由。對於上訴人等否認犯罪所為之辯解及被害人葉文亮、陳永鎮、盧文烈事後改為附和上訴人等之陳述,認係卸責或迴護之詞,非可採信;又以桃園縣體育會舉重委員會出具內載上訴人乙○○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至十時三十分之間,於桃園縣體育館參加會議之函文及證人陳光麟、楊茂春之證言,皆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等之證明;上訴人等聲請再行傳訊被害人等,認無必要。均已依據卷內資料,分別予以指駁及說明。經核原判決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認定事實不憑證據或採證違背法則之情形存在。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乙○○、甲○○縱有冒充警員身分,然並未行使警員之職權,原判決論以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適用法則顯有未當;又原審法院前審判處上訴人甲○○拘役四十日,經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原判決竟加重判處有期徒刑二月,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禁止不利益變更之原則,併有未合等語。惟查,原判決業已依憑上開事證,認定上訴人等基於犯意聯絡,先後由乙○○、甲○○冒稱警員,向被害人等行使盤查(即詢問其是否竊盜及命其交出身分證等)之職權,則原判決就此部分論以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罪,顯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其所謂原審判決係指第一審判決而言,並不包括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案件之第二審法院前次判決在內。本件第一審就上訴人甲○○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部分,係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二月,顯未違背上開規定。上訴意旨執為指摘,尚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至其餘上訴意旨仍執所辯陳詞,否認犯罪而為事實上之爭執,或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及其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漫事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經本院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上訴人丙○○請求宣告緩刑一節,無從審酌,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吳 昆 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一六號於民國 8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