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九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九一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上訴人甲○○共同連續並牽連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之前罪處斷,量處有期徒刑柒月;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僅謂:本件犯罪事實,悉由共犯張競元、陳俊明主導,上訴人學歷低,受人利用而誤罹刑章,復未取得任何不法利益等語,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論斷與說明之事項,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而原判決究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給予自新機會,無從審酌,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