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九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七八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上訴人在第一審猶自白犯行不諱。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執詞謂無營利云云,為事實上之爭辯,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