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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四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張祺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四號

上訴人
任 冰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四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

字第四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抑留剋扣罪,個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原判決諭知不受理,適用法則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執詞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張 祺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四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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