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十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五八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指該證據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且未經審酌者而言,如證據業經法院本其自由心證予以取捨及判斷,僅係對此持相異評價,即不能以此為由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在原審聲請再審意旨,無非就原審訴訟程序之進行、指揮、法官採證及心證等項,空泛指摘,未指及有何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及原確定判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事由,原裁定因以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漫為指摘原裁定違背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