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四九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四九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對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第

一審確定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員交簡字第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八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亦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五時十五分許,在彰化基督教醫院因肝硬化造成上消化道出血致心臟衰竭死亡,有死亡證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憑,本案判決係在被告清晨死亡後之同日上班時間即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判決未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仍為「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之實體判決,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五時十五分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乙份附卷可證。乃原審不察,未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竟於同日稍後之上班時間內判處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刑,自屬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非常上訴執此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段但書、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四九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