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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二號

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莊來成呂潮澤謝俊雄白文漳蘇振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

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七○、一八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偽造公印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撤銷發回(偽造公印)部分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基於偽造特種證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間,在不詳地點,先偽刻台中市政府鋼印二枚、國民身分證號碼鋼印五枚、國民身分證梅花鋼印二枚,並據而偽造空白國民身分證一張,足以生損害於台中市政府對核發國民身分證及使用印章之正確管理。嗣再偽刻警法時報(設於台北市○○路一○一號三樓)鋼印及木質印章各一枚、木質地區印章六枚,並進而偽造空白警法時報記者證三十八張,足以生損害於警法時報對該報使用印章及核發記者證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許,在台中市○○路十二巷十二弄十二號前,為警臨檢查獲,並自其身上扣得偽造之台中市政府鋼印二枚、國民身分證號碼鋼印五枚、國民身分證梅花鋼印二枚、偽造之空白國民身分證一張、偽造之警法時報鋼印及木質印章各一枚、木質地區印章六枚、偽造之空白警法時報記者證三十八張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改判依牽連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偽造公印罪刑(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刑法上所稱之公印,係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若僅為證明身分證之核發日期或區別該身分證係何機關所核發之章戳,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之印信,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者,即非公印。準此,本件上訴人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梅花鋼印及國民身分證號碼鋼印,其性質為何,是否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抑僅為區別核發身分證之機關及表示核發日期之章戳﹖即應詳予查明,並於理由內說明,原審未詳究明白,理由內亦未加說明,率就此部分亦論處上訴人偽造公印罪刑,已嫌速斷。㈡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有關之事項,故文書重在其意思表示之內容,如僅具文書之格式,並無實質之意思表示內容,尚不得謂之為文書。本件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偽造台中市政府鋼印、國民身分證號碼鋼印及國民身分證梅花鋼印後,「並據而」偽造空白國民身分證一枚;偽造警法時報鋼印、木質印章及木質地區印章後,「並進而」偽造空白警法時報記者證三十八枚等情,依其上開記載,上訴人偽造前開印章後,如何「據(進)而」偽造空白國民身分證及空白警法時報記者證﹖有無蓋用上開偽造之公印、印章於其上﹖不惟事實尚欠明朗,矧上訴人偽造者既為「空白之國民身分證」及「空白之警法時報記者證」,其既僅具文書之格式,並無實質之意思表示內容,依上開說明,是否已得謂具備文書之要件,而得據以論處上訴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文書罪刑,亦非全無斟酌之餘地。另依卷附上訴人偽造之空白身分證影本,其內容雖屬空白,但其上已印製有「內政部印」之印文一枚(偵查卷第二十三頁),該印文是否真實﹖其性質為何﹖關涉上訴人是否另涉偽造公印文罪,與本件有無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原審亦未詳予查明,此部分認應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上訴駁回(詐欺)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列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分別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二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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