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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二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董明霈丁錦清林茂雄王居財張祺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二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吳仟翼律師

        陳佳瑤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八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間,意圖供行使之用,在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七二號依據報紙分類廣告向不詳姓名之人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元代價購買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僅填載發票日期及蓋用發票人章之偽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未完成支票三紙(原為施邱碧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三十七巷一弄二號五樓失竊之空白票據),旋即在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二一○號其經營之鋐鎰機車行內,將三紙支票偽填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金額,進而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同月二十六日在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二一○號將原判決附表編號2支票交付不知情之潘瑞煌清償欠款;於同年三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左右在台北縣三重市三和國民中學前持原判決附表編號1支票向不知情之徐建順借款;於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九時左右在五股鄉○○路上址持原判決附表編號3支票向不知情之陳立仁借款。嗣經各債權人陸續提示不獲支付,為警循線查獲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連續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累犯)罪刑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審理事實之法院,本乎發見實質的真實之本旨,對於案內一切與罪名之成立與否、論罪科刑有重要關係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若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即與證據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時辯稱警訊時伊未供承支票之金額係伊填寫的等語(第一審卷第二十五頁正面),第一審法院因而勘驗播放檢察官偵查時之錄音帶,以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八二五號偵查卷第三十八頁背面記載上訴人陳述之筆錄內容相核對,結果勘驗筆錄記載錄音帶所錄上訴人之陳述係稱:「三張支票中有一張之價錢(指票面金額)好像是我開的」等語(第一審卷第三十二頁背面)。其真意是否指另二張支票之金額非上訴人所填寫?若然,則與檢察官前開偵查筆錄謂上訴人陳稱:「我打電話去,他送過來,三張(支票)共花一萬七千元買的,日期、發票人、印章都已蓋好、寫好,金額由我自己填」等語之記載即不盡相符。實情如何?原審未予釐清,遽於判決理由說明採前開檢察官偵查筆錄關於上訴人陳述之記載為證據,並謂經第一審勘驗上開偵查時所錄之錄音帶,上訴人確有承認填載系爭支票上之金額無訛,而以之為認定上訴人偽填前開三張支票金額之論據,尚嫌速斷。㈡、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另論罪。或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云云。惟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前開時地交付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予不知情之潘瑞煌以清償欠款一節,如果無訛,其交付偽造之支票僅在清償舊欠,於其新票據債務未履行前,舊欠之借貸債務仍不消滅。是上訴人除行使該偽造之支票外,並無另外獲得不法財物或不法利益之行為,與前述情形並不相同,原判決認上訴人交付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予潘瑞煌清償舊欠,另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與其偽造有價證券罪間,有牽連關係,而從一重處斷,顯屬誤會,亦有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祺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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