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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一、二二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謂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係指上訴書狀本身應敍述上訴理由而言,非可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代替,以為上訴之理由。蓋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種文書之制作,應具備一定之程式,其得引用其他文書者,必有特別之規定始可(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否則,即難認其上訴已合法律上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被告甲○○、丙○○、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記載:「……頃據告訴人聲請提起第三審上訴,經審核結果認尚非顯無理由,應行提起上訴,茲敍述理由如左:告訴人鍾鎧蔚聲請上訴意旨以:㈠……㈤……。經審核上揭聲請上訴理由,尚非顯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上訴,並檢附聲請人鍾鎧蔚所提刑事聲請檢察官上訴狀,請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判決。」其上訴書狀本身並無敍述上訴理由,亦未說明告訴人聲請上訴狀內容如何尚非顯無理由,僅引用及檢附告訴人之聲請上訴狀,以為上訴理由,揆之首開說明,其上訴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