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

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

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八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四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係設於台北市○○街十二巷六號「長春書坊」之負責人,明知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之「PS設計圖」(如原判決附件所示)商標圖樣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已取得前述商標之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碟、光碟及卡匣,專用期間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止,竟於八十七年十月間,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三十至四十元之價格,向自稱「李先生」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使用相同於新力公司已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碟、光碟及卡匣之上開「PS設計圖」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遊戲光碟片(雖無包裝或包裝上無任何商標,但透過光碟機之執行,則出現「PS設計圖」商標圖樣),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該買入日起,以每片六十元之價格,在上址連續多次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迨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十九時二十五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尚未出售之仿冒光碟片計二千片。案經被害人新力公司告訴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被告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刑(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固非無見。

惟按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文書論。又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偽造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已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固不待言,其因販賣而交付該偽造之準文書之情形,如販賣交付者與買受收受者,均明知該準文書確為偽造,且均明知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即可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時,因買受者已達於可隨時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之狀態,無待販賣者更有所主張,應認販賣該偽造準文書者於交付時,即與行使無異,此如同販賣翻印他人著作出版物(連同著作物之底頁、依出版社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一併加以翻印)圖利者,其於交付該偽造之著作物時,即已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須就該偽造之著作物之內容更有所主張,始可構成行使行為相當(本院四十九年台非字第二四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查扣仿冒新力公司「PS設計圖」商標之遊戲光碟片二千張,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偽造之準文書(本院四十九年台非字第二四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是否明知該仿冒光碟片藉由電腦處理,在電腦顯示器上會出現新力公司之上開商標,並已販賣而交付﹖而買受者是否亦明知被告所販賣交付者確為仿冒新力公司「PS設計圖」商標之遊戲光碟片,且藉由電腦處理,在電腦顯示器上會出現新力公司之上開商標﹖原判決均未詳加辨明,遽謂被告之行為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適用法則是否妥適,非無研求之餘地。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另原判決理由六、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因公訴人認與撤銷發回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一併發回合予敍明。又本件起訴時檢察官所引犯罪法條,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然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即據告訴人之請求,認被告尚牽連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提起上訴,檢察官對於被告是否牽連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既有爭執,其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於法自無不合,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